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经济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本科在读学生。除有特别规定外,本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2025级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考量学生个人意愿,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风建设。
第四条 根据各学系师资、教学条件和专业发展等因素确定各专业转入人数。
第五条 根据专业热度、专业学生人数、招生和就业等实际情况对转专业申请的审批实行适当调控。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
第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并符合学校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且只能申请一个转入专业。
第九条 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入经济学院同一年级的专业:
(一)通过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学年全部课程考核,且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在3.0(含)以上的,可以申请转入金融学、金融工程、金融科技、经济学、数字经济、贸易经济、财政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保险学九个专业。
(二)通过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学年全部课程考核,且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至3.0之间的,可以申请转入经济学、数字经济、贸易经济、财政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保险学六个专业。
(三)原就读专业为经济学院本科专业的学生,通过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学年全部课程考核,且绩点排名在原就读专业前30%的,可申请转入金融学、金融工程、金融科技三个专业;绩点排名在原就读专业前50%的,可申请转入经济学院其他专业。
(四)在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可不受上述学分绩点限制,但需通过学院组织的综合面试考察。
(五)第一学年未修过高等数学(微积分上、下)的,须承诺在转入后的一年内,修满高等数学(微积分上、下)学分。
第十条 学生未满足第九条同年级转专业成绩要求,但不存在数学、英语或思政课程不及格的,可申请降级转入经济学院金融学、金融工程、经济学、数字经济、贸易经济、财政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保险学八个专业。
第三章 工作要求和程序
第十一条 经济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制定经济学院2025级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接待申请转专业学生咨询,审核拟转入学生的转入资格等。
第十二条 经济学院各学系对申请同级转入和降级转入的学生组织面试,综合考察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通过学系综合考察后,确定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综合考虑学院各行政班级的接纳能力,并经经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正式同意转入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在转专业申请、审批、公示及学籍异动手续办理过程中如有特殊事由、特殊情形的,需经经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学籍及课程修读
第十四条 学生办理完成转专业手续后,其学籍转入新专业。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业审核,学生应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和学分。
第十五条 转入经济学院专业学生和经济学院内部转换专业学生的学分转换和认定、培养方案变更、课程修读指导及学习课表变更等事宜,按照学校教务处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的非转入专业要求的必修课程,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记入专业选修课或通识选修课学分;与转入专业设置相同且已获得学分的课程仍然有效;未修过的转入专业必修课程必须进行补修。
如学生转专业后培养方案发生变化,课程替换或补修方案由学院认定后,报教务处审批。
转专业前不及格课程成绩仍保留在成绩单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经济学院负责解释,自2026年9月起施行。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