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北京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北工商研字202118、《北京工商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北工商校发【202038)及学校《关于开展2023年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于2023年准备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教师,实行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学院成立审核工作小组,负责资格年度审核事宜。符合应具备岗位基本条件要求的教师方可于当年招收研究生,未经审核不得招生。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制定2023年经济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办法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如下:

一、招生导师的基本要求

1.热爱教育事业,熟悉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善于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身体健康,作风正派。

2.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研究生管理的规定,且正在指导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5名。

3.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科研工作,能认真履行课程教学任务。

4.为确保研究生顺利地完成学业,截止到20238月31日年满57周岁的导师不再安排指导当年新入学三年制硕士研究生(含学术硕士和专业学位硕士)的任务;截止到20238月31日年满58周岁的导师不再安排指导当年新入学二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任务。当年新聘导师须有协助培养与指导研究生一年的经历,方可安排独立指导研究生。

因年龄超过导师资格规定的年限而又符合人事处规定的延聘条件的教师,需要本人提出认定导师资格申请,学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导师队伍建设情况及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等实际情况,审定该教师是否具有招生的导师资格。延聘的导师将在学院公示各学科导师名单中注明,并将说明材料公示,并配备第二导师(副导师)协助指导研究生工作,在延聘期结束之后,其指导的学生转由副导师指导。有关工作量分配等事项由正、副导师协商决定。

5.认真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能够按照《北京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北工商研字【202118)和《北京工商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北工商校发【202038号)规定的导师职责进行履职,且符合其规定的导师考核的各项要求。按照《北京工商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北工商校发【2020】38号)文件中的规定,导师如有师德问题或未能履职尽责的情况,暂停其一定时间内的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

二、招收硕士研究生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任讲师职称2年(含)以上且具有博士学位(至20239月入职满2年),或博士后1年(含)以上(至20239月入职满1年)。

2.有符合学科发展、明确的研究方向,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最近3年内至少2年科研业绩考核合格。

3.招收硕士生须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支持研究生培养工作。人文社科类导师原则上最低账面经费不少于3万或上一年度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署名第一单位为北京工商大学发表B类及以上(含B类)刊物论文1篇。

4.不存在《北京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北工商研字【202118《北京工商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北工商校发【2020】38号)规定的导师不履行职责情况。

三、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办法

原则上通过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的导师可招收1-5名硕士生(含学术硕士和专业学位硕士),导师可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数量应与其科研经费数量和科研成果挂钩。由于各学科导师数量、研究生名额等情况有较大差异,各学科应根据每年的实际招生情况制定本学科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并备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