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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观点

金融系李梦雨副教授团队在Economic Change and Restructuring发表论文

论文作者:李梦雨,郑倩,张子承,赵禺,陈实

论文标题:Environmental justice and corporate green transition: a new perspective from environmental courts in China

发表期刊:Economic Change and Restructuring

期刊分级:北京工商大学A3类权威期刊

李梦雨,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毕业于南开大学,曾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进行博士联合培养,主要研究方向为资本市场微观结构、金融风险管理等。在《金融研究》《国际金融研究》《南开经济研究》Asia-Pacific Journal of Accounting & Economics 等期刊发表多篇论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培育计划项目1项,出版著作1部。

论文梗概

与能够对社会治理产生立竿见影效果的行政执法不同,环境司法因其被动性和中立性特征,常被认为对企业绿色行为的规制作用有限。本文以中国环保法庭(ECs)的设立为切入点,通过构建准自然实验,运用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法(PSM-DID)系统考察环境司法对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GTFP)的影响效应。研究发现,环保法庭的设立显著促进了企业GTFP提升,该结论经过多种情境的稳健性检验依然成立。机制检验表明,环保法庭通过激励绿色创新和弱化政治关联两条渠道提升企业GTFP。异质性分析发现,在公众监督力度较大、环境执法强度较高的地区,环保法庭对企业GTFP的促进作用更为突出;进一步分析表明,环保法庭的积极作用在资本密集型行业、东部地区及法治环境较好地区表现更为显著。研究进一步揭示了环境司法效应在公众监督、执法强度、行业类型及区域法治环境中的异质性特征,为环境司法推动企业绿色转型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

一、研究背景

中国经济增长伴生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传统依赖行政命令的环境治理模式面临边际效应递减、政企合谋等局限。尽管环境司法作为法治化治理手段被寄予厚望,但其被动性、滞后性导致学界对其实际效果存疑,尤其缺乏对企业绿色行为微观机理的实证研究。在此背景下,环保法庭的试点推广为探索司法干预对市场主体的影响提供了政策实验场域。本文试图回答:环境司法能否突破“被动中立”的固有属性,实质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其作用路径与边界条件如何?

二、研究假说

本研究提出了以下具体假说:

1. 假说1:环保法庭的设立能够提升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GTFP)。也就是说环保法庭的设立通过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和司法威慑力,直接促进企业GTFP提升。

2. 假说2:环保法庭通过增强企业绿色创新能力,进而促进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GTFP)的提升。环保法庭通过缓解融资约束、增强技术投入,激励企业绿色创新能力,进而提升GTFP。

3. 假说3:环保法庭通过弱化企业政治关联的路径,激励企业提升绿色全要素生产率(GTFP)。

环境司法效应在公众监督强、执法力度高的地区,以及资本密集型行业、法治环境优越区域更为显著。

三、实证分析

本文以中国环保法庭设立这一准自然实验为契机,运用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法(PSM-DID)系统考察环境司法对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GTFP)的影响效应。基准回归结果显示环保法庭设立使企业GTFP平均提升12.7%,且通过平行趋势检验、安慰剂检验及替换变量法验证结果稳健。机制检验表明,环保法庭通过激励绿色创新和弱化政治关联两条渠道提升企业GTFP。中介模型显示,绿色专利申请量增加23%,政治关联强度下降18%,二者分别贡献总效应的40%和35%。异质性分析结果显示东部地区GTFP提升幅度(15.2%)显著高于中西部(8.1%);资本密集型企业响应强度是劳动密集型的1.8倍;公众环境投诉量每增加1%,司法效应扩大0.6个标准差。研究发现,环保法庭的设立显著促进了企业GTFP提升,该结论经过多种情境的稳健性检验依然成立。

四、主要结论

研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1. 环境司法通过专业化审判打破“被动中立”局限,显著提升企业GTFP,且效应具有持续性和动态递增特征。

2. 作用路径呈现“创新驱动”与“去关系化”双轨并行,绿色创新激励贡献度(40%)略高于政治关联弱化(35%)。

3.环境司法效果受外部制度环境调节,公众监督与执法协同形成政策乘数效应,法治环境优越地区政策红利更显著。

4.资本密集行业因技术升级空间大、环境风险敏感度高,成为司法干预的主要受益者。

五、政策启示

研究提供了几个重要方面的政策启示:

1.政府应提升环保法庭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并进一步优化环境司法模式。

2.政府应制定配套政策,进一步强化环境司法在企业绿色转型中的驱动作用。

3.应强化公众监督与环境执法强度对环保法庭的协同赋能,通过多元共治机制推动企业绿色转型。

4.环保法庭的设立需因地制宜,结合区域法治基础与产业特征实施差异化布局。

5.最后,须保障环保法庭高度司法独立性,确保环境案件审理免受地方政府干预及商业利益裹挟。

本研究证实环境司法可成为中国绿色转型的“制度杠杆”,为发展中国家平衡环境法治与经济增长提供政策范式。


原文链接

https://doi.org/10.1007/s10644-024-09848-x